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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24-06-04 15:30     (阅读)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教育公平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转专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14〕4号)和《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鄂职院发〔2017〕28号)等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教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培养学生对专业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引导学生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有专长等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五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由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二)公共基础课程有不及格的(不含补考通过的);

(三)第一学期课程首次考试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30%以后的;

(四)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五)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的;

(六)入校后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包括申请转专业获批但又放弃转专业的);

(七)学生为定向、委托培养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七条  学生申请转入某专业,若其高考成绩高于学校当年在其高考省份该专业的录取分数线的,可不受第六条第(三)项的限制。

第八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单独招生、自主招生、“3+2”分段制、五年一贯制等)的学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通过技能高考录取的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能在原招生专业类别内调转。

第九条 转专业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按公平公正原则办理。

第十条  各专业的转入名额不得超过该专业当年的招生计划数与实际报到人数的差额。退役士兵转专业不受此名额限制。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只能在进校后第一学期末及第三学期末(12月)进行,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第三学期末申请转专业并获通过的,应转入新专业的大一年级进行学习。

第三章  转专业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入某专业的报名总人数多于学校公布的该专业拟转入名额的,学生转专业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按申请转入专业分别排序确定拟转入名单。

学生申请转入某专业的报名总人数少于学校公布的该专业拟转入名额的,申请学生可不参加转专业考试,资格审查通过后,按流程办理审批、报到等手续。

第十三条 转专业考试科目为第一学期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申请转入学校控制专业的学生,需加试转入专业第一学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程;公共基础课程成绩权重为30%,专业基础课程成绩权重为70%。具体考试科目在学校当年的转专业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 转专业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规范,加强考试过程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对在考试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流程

第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按如下流程实施。

(一)学校启动转专业工作。学校公布转专业方案及各专业拟转入名额。

(二)教学院成立工作小组。教学院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公布各专业成绩排名、受理申请、宣传政策、审核材料、公示结果等。

(三)学生申请。学生申请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2.学生手写的转专业申请书

3.成绩单(教学院盖章)

4.成绩综合排名证明(教学院盖章)

5.跨教学院转专业还需提交学生表现鉴定

(四)资格审查。转出教学院会同学工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等共同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名单汇总报至教务处,转出教学院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五)转专业考试。教务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组织转专业考试,并公布考试成绩及排序。对于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不需要参加转专业考试的,直接进入下一流程。

(六)审批办理。

1.转出教学院将学生申请转专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送给相关转入教学院。

2.转入教学院依据转专业材料复核情况、专业拟转入名额、转专业考试成绩排名等,确定并公示拟转入学生名单,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转入教学院将学生申请转专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汇总名单报送给教务处。

3.学校审批。教务处汇总各教学院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及材料,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教务处集中公示。公示完成后,教务处将转专业结果报学工处进行学籍专业调整。

(七)学生到新专业报到。转出教学院通知获批学生按规定时间到转入教学院报到。

第十六条 转专业工作完成后,相关部门依据学校规定,完成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成绩、住宿、缴费、档案等变更与移交工作。

第五章  转专业后的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接到通知去新专业报到之前,必须在原专业班级学习,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到拟转入专业学习,不得以拟转入专业学生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必须达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条件方能毕业。原专业所修公共基础等课程学分,符合学分互认和转换条件的,可转换为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及其它费用标准缴纳费用。专业调整后,由教务处统一将专业调整学生名单报财务处,财务处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核定相关费用,以学期为单位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  学生专业调整前所领取的教材不再退换,新教材随新专业配发,教材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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