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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2020-09-04 09:27     (阅读)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转专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14〕4号)和《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鄂职院发〔2017〕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条 各院(部)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第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四条 休学创业或入伍保留学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五条 转专业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某专业不允许转入或者限制某专业的转入人数。各院(部)应在期末考试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报送各专业允许转入的净人数,原则上每个专业允许转入的净人数应在该专业本年级人数的5%-10%之间,由教务处负责集中公示。

第七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第八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单独招生、技能高考、自主招生、“3+2”分段制、五年一贯制等)的学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能在原专业类别内调转。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由招生录取低批次专业转入高批次专业的;

(二)由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三)公共基础课程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的;

(四)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五)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的;

(六)入校后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七)在校学习时间超三分之二的;

(八)学生为定向、委托培养者或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九)没有单独设置录取分数线的专业转入单独设置了录取分数线的专业或由录取分数低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专业,且学校规定不予转入的;

(十)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只能在进校后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末及第三学期末进行,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第二学期末及第三学期末跨专业大类转专业的,应转入新专业的一年级。

第十一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并提供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转出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转入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同意转入的学生转专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于寒、暑假放假前一周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集中报送教务处。报送材料包括:

1.《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2.学生手写的转专业申请书(当面签字捺印)、未满18岁的学生应由监护人到校签字同意;

3.符合转专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4.转入院(部)的公示情况;

5.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6.跨院(部)转专业需提交学生表现鉴定。

若申请转入某专业的人数超过限制转入人数,由转入院(部)出台选拔方案并进行选拔。

(四)教务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统一报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审批。经过学校研究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专业调整后,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原专业所修课程符合学分互认条件的,转入专业予以认定。对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十三条 专业调整后,由教务处统一将专业调整学生名单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核定,以学期为单位多退少补;学生专业调整前所领取的教材不再退换,新教材随新专业配发,教材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执行,原《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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